一、澳大利亚的矿业概况 1.澳大利亚是世界领先的地质勘探和采矿国家,拥有丰富的矿物和金属资源。 2.澳大利亚在地质勘探和采矿业的成功原因。 澳大利亚有其丰富的地质蕴藏量,先进的地理数据和信息系统,健全的法律框架,切实可行的采矿和石油特许权系统,稳定友善的投资环境和世界一流的服务水准。凭借上述优势连续多年在相关行业的全球性投资调查中名列前茅。 3.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基础 澳大利亚拥有许多已证明有经济意义的矿产资源,位列世界前六名的有:钴、铅、镍、矿砂(钛铁矿、金红石和锆石)、钽、铀、黑煤和褐煤、铜、钻石、黄金、铁矿石、铝矾土、锂、锰矿、银和锌。尽管澳大利亚大陆有着悠久的矿产使用和开发历史,但它仍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特别是一百米以下的矿藏。 二、澳大利亚主要矿产品资源分布情况 1.煤炭:澳大利亚各州都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 黑煤:昆士兰州的鲍文盆地和新南威尔士州的悉尼盆地。 鲍文盆地:有贡耶拉、皮科顿斯、纽兰兹、恩斯哈姆煤矿。 悉尼盆地:瓦克沃、猎人谷、索利山、乌兰煤矿。 这些大型煤矿出产优质的冶金煤和动力煤。 维多利亚最主要的褐煤矿位于拉特罗布山谷,是州发电站的主要燃料来源。 2.铁矿石:位于西部皮尔巴拉地区的哈默斯利盆地。该省具有多个铁矿,种类从优质高档的赤铁矿到豆状铁矿和糟铁矿。 两大主要铁矿石产地:惠尔巴克山,汤姆普莱斯山。出产出口高档赤铁矿石。 3.黄金:各州包括北领地区都蕴藏金矿并已进行开采。 黄金大省:西部的依加克通。主要存在于太古代绿岩矿床中,如卡尔古利矿,格兰尼斯密斯矿和布迪顿矿。 南澳:高勒克通省的奥林匹克坝:氧化铁、铜、金、铀矿。 北领:塔纳米地区-凯力矿-世界低级硫化物的石英脉。 东部: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各州蕴藏各种形态,储量丰富的金矿。例如:维多利亚州的本迪戈省(低硫化物的石英脉),新州的卡迪亚省(斑岩铜金矿),塔斯马尼亚的亨蒂省和昆州的维拉南希省(浅成低温热液矿床)。 4.镍:澳大利亚是世界领先的镍出产国,在西澳地区拥有大量的硫化矿和红土矿。依加克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形态的镍矿,还有很多小镍矿。 5.铜:南澳高勒克通的奥林匹克坝和昆州的艾萨山矿,这两个地区产量铜占澳总产量的2/3以上。 6.锌:澳大利亚的锌资源主要由世界级的沉积层状矿组成,麦克阿瑟-艾萨山带从北领地一直延伸到昆州的西北部,主要锌矿有麦克阿瑟河矿、世纪矿艾萨山矿。 新州:布洛肯山 7.铅:麦克阿瑟-艾萨山一带,主要坎宁顿矿和新州西部的布洛肯山。 8.铝矾土(铝土矿) 三、法规及开采审批程序 1.各州政府管辖情况: 在澳大利亚的6个州和北领地,通常由各州及北领地的矿产资源和能源部或者类似部门在各自管辖区内管理与矿产有关的活动。但各州和北领地都有各自的矿产管理法规,这些法规的内容和管理都非常相似。 每个辖区都出版了"怎么去做"的小册子,概述其矿产管理法的主要内容,请参考西澳的处理程序。 澳大利亚矿产勘探和所有权管理方面的一个先进特点:通过电脑化,普及的网络信息系统使用户能迅速访问各州及北领地的最新采矿权信息。这样能迅速确定采矿权状态和所有权持有人,快速确定可用的有前景的地区,迅速申请登记新的所有权。信息系统很好地提供了各州及北领地以前勘探活动的信息和有用的数据。 2.澳大利亚各州开采矿产审批程序: A.初步勘探; B.进一步详细的勘探和评估(可能已持有保留许可); C.开采。 初步勘探许可:在多数州和北领地,申请勘探许可(在昆州是许可证)必须包括一份工作计划并陈述详细的勘探方案及预计开支。这份工作必须经审批许可的部长同意,并且可能添加特别所有权条款。 在所有的管辖区都要求发布申请公告,公告通常刊登在政府公报或当地报纸上。在昆州,如果根据原住民土地权快速程序办理勘探许可证,才要求发布公告。 在五个辖区(不包括新州和昆州)都对授予勘探许可前征求公众反馈有相应规定。在西澳和塔斯马尼亚州,由区法庭举行听证会以听取公众意见,然后由区法庭向部长提交建议书。但是在塔斯马尼亚州,反对者必须在相应地带有不动产或利益关系。在塔斯马尼亚州,只有从技术角度上提出对勘探许可的反对意见才可以被采纳,而因其他方面因素提出的反对意见只供管理部门参考。在其他3个管辖区(北领地,南澳,维多利亚),部长审批申请时,请参考这些意见。 昆州和新州,没有关于审批申请时听取民众意见的条款。昆州规定在进入批准的地区前必须向土地所有人发布通告,而新规定在持有许可证者开始勘探前需要先与土地所有人达成准入协议(如果需要则安排仲裁或由区长确定准入协议)。 3.保留许可证 6个管辖区发放某种形式的保留权许可证。这允许发现矿源的许可证持有人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推迟开发,直到其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在维多利亚,昆州以及塔斯马尼亚洲,可以直接从勘探许可证转换到采矿租约。但在维多利亚洲不存在保留权许可证。 申请保留权许可证,必须包括工作计划以及提供存在有潜力的经济矿藏的证据。 在大部分管辖区申请保留权许可证的程序类似于申请勘探许可证的程序,要求通知公众,土地主人,以及土地占有者。在西澳大利亚以及塔斯马尼亚洲,提出异议的人必须在相关的土地上有地产或者利益关系的人。 通常批准的使用期限为5年,附加有可以续订的规定,以及包括优先申请采矿期的权利。在西澳大利亚州,对于非保留土地,可以签订采矿租约。所有权允许许可证持有者进行进一步勘探活动。 关于勘探许可证,对于保留权许可证而言,应当对陆地表面上的损失,与其他土地的分离,地面通过权的限制,对环境改善的损害并且为控制损失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给出补偿。在西澳洲,南澳大利亚以及新州,还应当对剥夺土地使用权利,收入的损失以及社区妨害做出赔偿。当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时,赔偿额度通常由区法庭确定(在昆州是土地和资源法院)。在塔州,当保留权许可证包括私有土地时,要求签订私有财产契约。 对于100公顷保留权许可证的第一年费用(包括申请费用以及租金收入),从塔州的303澳元到新州的1800澳元不等。勘探许可证的交易费用也是不相同的。 4.采矿租约 在大多数管辖区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采矿租约,但在勘探或者保留权许可证的持有者具有优先权利。在昆州,申请者必须是适当的,优先条件所有权的持有者。申请人必须提供矿产开采计划的概况或者细节。在2个管辖区(西澳洲及昆州),可以随后提供详细情况,但是必须在开采矿产之前。 除了塔以外,全部管辖区内都要求公告开采申请,通常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告或者在当地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一旦提出开采申请,申请者必须通知公众,包括土地所有者以占有者。 有反对发放采矿租约的规定。在新,西澳,昆,塔,以及北部领地,规定在公众反对时举行听证会。但是在塔,提出异议的人必须在相关的土地上有地产或者利益关系,才能出庭。 在大多数管辖区,对于距离居民和其他私人土地设施100-200米(在南澳为400米)的范围内从事开采活动,必须首先取得私有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居住者同意。在某些州也有可以对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土地进行否决的具体情况。 5.矿产勘察与开采的立法 陆地部分 和保留权许可证类似,通常也需要对开采活动给予补偿。当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时,赔偿额度通常由区法庭确定(在昆士兰州是土地和资源法院)。在昆州以及塔州,赔偿协议必须在授予采矿租约前提出。 当计划在地表进行开采时,通常的做法(除了在北领地)是开采人出钱买矿井所在地的地产,但赔偿的范围和类型通常是由土地所有者以及领到许可证的人双方协商的结果。 开采计划要经过环境评估,并且必须在开采活动开始前提供开采计划的详细情况。 还必须提供保函或者质押用于保证符合环境以及修复规定,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在发放采矿租约后可增加环境以及修复条款。 除了在昆州,期限由总督决定,以及塔州以及北领地,期限由部长决定;其他地方采矿租约的期限最长可以为25年,并且还可以延期。 开采人需要支付年租金(新州除外)以及需要提交生产报告,并且还需要提供定期的环境报告。 在西澳以及北部领地,有最大面积的采矿权限制。在维多利亚,面积超过260公顷的开采许可证需要相关部长审批。 对于100公顷采矿租约的第一年费用(包括申请费用以及租金)从西澳的大约1200澳元到昆州约4340澳元不等。勘探许可证的交易费用也是不相同的。在新州,转让费用以及租约部分登记费用为1260澳元。 6.协议法案 在西澳可用协议法案推进大项目开发。协议法案为申请人和该州之间正在进行的项目提供了操作框架。申请人通过该法案可以: 清楚了解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 获得有利于项目推进而不受其他州法律限制的规定; 通过方案机制,使项目在特定时间内获得政府清楚定义和许可,以及加速其他法律要求的相关许可; 在建设或运行期间,保护申请人免受州或者当地政府做出的"球门柱"式规定的困扰,例如重新占用、对项目不利的分区修订、或者矿区使用费审查; 有能力顺利进行项目的各个阶段(从始至终);以及以工业和资源部作为项目促进人、协调人以及协议管理人,公司与西澳政府通过州开发部部长共同协作,以确保项目高效率运行。 这类协议是非强制性的,但双方认为有必要拟定一项协议时可以使用。从州的角度来讲,从项目开始到建设,需要项目申请人及其财务担保人作出承诺。 7.矿产所有权的分配 矿产所有权的审批是基于"先来先给"的原则。在给定区域的勘探权利分配给第一个申请者,同时提出多个申请由投票来解决。申请者必须提交其使用的技术和财务资源说明,以达到取得许可证的每年最小支出的承诺。 所有权申请审批基本步骤如下: 正确划出所要申请的土地(用于探矿许可证以及采矿租约); 向相关采矿登记主任提交申请表格以及支付规定的费用; 在报纸上刊登申请副本,以及如果涉及私有土地,向有关土地居住者或者所有者,以及市政当局和抵押权人提交申请的副本。 在相关的土地上,勘探或者保留权许可的持有者比任何其他申请者可优先取得采矿约租(许可持有者不符合勘探所有权条件的除外)。 个人或者公司持有勘探许可证的数目没有限制。但勘探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为5年,在第3年和第4 年末,被许可人必须放弃50%的授权地区,或者将其转换为采矿租约。如果勘探一直进行良好并需要进一步的勘探,则可以延期。这种放弃规定可以激励许可持有者集中精力进行勘探并且防止"锁定"土地。 四、外国投资指引 澳大利亚政府的外国投资政策认可外国投资为澳大利亚发展作出并继续作出的重大贡献。外国投资创造了更高的经济活动和就业率,尤其是在发展澳大利亚资源产业方面,这是单纯依靠国内储蓄所无法实现的。外国直接投资也为我们提供接触新技术,管理方法和海外市场的机会。 外国直接投资只要符合澳大利亚的需求,澳大利亚政府的政策都予以鼓励,包括扩大私人投资、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出口导向型产业以及创造就业机会。 澳大利亚政府以指导方针来管理外国投资政策,而非采用僵化的规则。指导方针很务实,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勘探 外国投资商无须寻求澳大利亚企业或个人参与其矿产或石油勘探活动。外国公司获得一项新的矿产或石油勘探权后,无需再经过外商投资政策的批准。此外,申请收购现有开采权(通过开采合资协议中的租入或租出商定或权益的重新商定)可免于按照《1975 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案》的规定进行审查。 开发 若外国公司申请成立总投资额达一千万澳元或以上的新企业,则需要依照澳大利亚政府的外国投资政策进行事先审批并向政府申报。除非被认为与国家利益相违背,否则投资新企业一般都会获得批准。 投资 投资现有的澳大利亚公司时,若收购总资产达五千万澳元或以上的企业的"实质权益"(若大于 15%)。或者所投资的公司股份价值达五千万澳元后以上,需要申报。申请设立投资额在五千万澳元和一亿澳元之间的企业通常无需经过详细的审查。申请设立投资额在一亿澳元或以上的企业需要全面审查,但通常不会引起异议,除非发现与国家利益相违背。一家澳大利亚海上开采公司被另一家海上开采公司收购时,若被收购的公司资产达五千万澳元或以上,也需要申报。 政策还规定,无论投资规模大小,所有外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直接投资均需经过事先审批。 五、政府的作用和职责 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分为三级:即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六个州政府以及两个领地和地方政府部门。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的规定,矿产和石油资源属于澳大利亚联邦或州领地政府,而不属于私人个体。但是,三级政府部门本身并不参与商业开采和开发。只有创造财富的私营部门才能组织勘探并进行随后采矿活动。 各级政府的作用和职责分工: 在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内,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领地政府在资源开采和开发方面分别有各自的作用和职责。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国家政策,包括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外国投资指导,移民,竞争政策,贸易和关税,公司法,国际协议和原住民土地权。 州、领地政府:管理和分配矿产和石油财产权,主要负责土地管理,调控营业活动(包括环境以及职业卫生与安全),并对生产出的矿物征收特许开采权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