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制定相关办法,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制定的《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推进建立“代为修复制”“垫付制”和“追缴制”制度,多措并举,必要的由政府垫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治理修复,之后再追缴、诉讼追偿。 规定明确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因自身原因关闭矿山、采矿许可到期关闭矿山、采矿许可期内但资源枯竭关闭矿山、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延续关闭矿山,以及明确由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办法建立了“代为修复制”“垫付制”和“追缴制”。“代为修复制”,即针对各种原因无法修复的矿山,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为修复。“垫付制”,即代为修复所需资金按程序申请市、县级财政资金垫付。“追缴制”,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步向矿山企业追缴垫付的市、县级财政资金。 同时,矿山企业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造成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告知检察机关参与共同调查、磋商并提供法律支持。 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推进矿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监督,督促依法履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