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齐鲁晚报记者从淄博政务督查获悉,日前高青县结合自身实际,决定划定禁煤区。淄博市高青县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禁煤区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至2020年12月31日。 高青县禁煤区范围为:唐北路与黄河路路口为起点,沿黄河路(包括北侧沿街建筑)向东至国井大道,沿国井大道向南至清河路,沿清河路向西至建信路,沿建信路向北至高苑路,沿高苑路向西至芦湖路,沿芦湖路向南至清河路,沿清河路向西至青苑路,沿青苑路向北至高苑路,沿高苑路向西至唐北路,沿唐北路向北与起始点闭合形成的围城区域(禁煤区边界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据了解,在划定的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煤炭项目。现有煤炭燃用企业、单位及个人,除承担城市集中供热职能企业外,必须按要求限期拆除燃煤设施并改用天然气、电及其它清洁能源。禁煤区范围内禁止燃用、销售煤炭(包括各类型煤、兰炭、块煤、煤粉等煤制品)。 禁煤区的管理由所属镇(街道)具体负责,高青县经信、公安、住建、环保、工商、综合行政执法、交警等部门要按照职能依法查处禁煤区内违规运输、经营、使用燃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