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的来源有自产废钢和外购废钢,自产废钢是指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或回收的废旧设备、铸件等,外购废钢是指从国内或国外购买的废钢。
转炉炼钢对废钢的要求有: (1)废钢的外形尺寸和块度应保证能从炉口顺利加入转炉。废钢单重不能过重,以便减轻对炉衬的冲击,同时在吹炼期必须全部熔化。轻型废钢和重型废钢合理搭配。废钢的长度应小于转炉口直径的1/2,废钢的块度一般不应超过300kg,国标要求废钢的长度不大于1000mm,最大单件重量不大于800kg。 (2)废钢中不得混有铁合金。严禁混入铜、锌、铅、锡等有色、金属和橡胶,不得混有封闭器皿、爆炸物和易燃易爆品以及有毒物品。废钢的硫、磷含量均不得大于0.050%。 废钢中残余元素含量应符合以下要求:wNi<0.30%、wCr<0.30%、wCu<0.30%、wAs<0.08%。除锰、硅外,其他合金元素残余含量的总和不超过0.60%。 (3)废钢应清洁干燥,不得混有泥砂、水泥、耐火材料、油物、珐琅等,不能带水。 (4)废钢中不能夹带放射性废物,严禁混有医疗临床废物。 (5)废钢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pH值大于等于12.5或小于等于2.0的危险废物。进口废钢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以及放射性检验证明书,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6)不同性质的废钢分类存放,以免混杂,如低硫废钢、超低硫废钢、普通类废钢等。另外,应根据废钢外形尺寸将废钢分为轻料型废钢、统料型废钢、小型废钢、中型废钢、重型废钢等。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废钢可混放在一起,不得混有合金废钢和生铁。合金废钢要单独存放,以免造成冶炼困难,产生熔炼废品或造成贵重合金元素的浪费。 废钢按外形尺寸和重量分类见表1。 表1 废钢的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