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1. 内容全面。招标文件应标的明确、介绍内容清晰,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投标人所需的全部资料和需求。 2. 条件合理。招标文件提出的各种要求合理、公正,符合惯例,考虑各方经济利益。 3. 标准和要求明确。招标文件应明确交代: (1)投标人资质、资格标准; (2) 工程的地点、内容、规模、费用项目划分、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标准; (3) 工程的312 1G420000 矿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规格和质量及工程施工技术的质量标准、工程验收标准,投标的价格形式; (4) 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和格式标准,技标期限要求,标书允许使用的语言;(5) 相关的优惠标准,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对双方的奖、惩标准,货币的支付要求和兑换标准; (6) 技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的标准; (7) 招标人授予合同的基本标准等。 4. 内容统一和文字规范简练。 (二)招标程序及其相关注意事项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组织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告或邀请函→投标人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接受投标书→开标→初评→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综合评审报告→决标→发出意向书→签订承包合同。 招标人在矿业工程招标程序中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目的,一是保证投标人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优选综合实力较强的申请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招标人通过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使技标人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同时,也是使双方进一步具体了解各自的合同责任和权利。 3. 开标和决标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