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我区2020年遴选推荐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矿山数量不超过10座。遴选范围为:截至目前已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市级绿色矿山称号,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近三年内未收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遴选期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不再参加遴选。
此次遴选包括网上申请、初审、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公示等环节。其中,初审环节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在申报系统申报的绿色矿山中选出不超过10座开展下一步矿山自评工作。在第三方评估环节,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评价指标要求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通知》强调,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材料报送,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均在名录系统填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遴选的相关配合工作,积极指导和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