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人。
2. 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3. 地下爆破出现不良地质或渗水时,应采取相应的支护和防水措施:出现严重地压、岩爆、瓦斯突出、温度异常及炮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制定安全方案和处理措施。
4.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帮、顶板安全,做好支护,确认地下爆破作业场所空气质量合格、通风良好、环境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作业。
5. 地下爆破应有良好的照明,距爆破作业面 100m 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36V 。
(二)巷道掘进爆破规定
1. 井下炸药库 30m 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 30~100m 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2.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两工作面相距 15m 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3. 间距小于 20m 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要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20m 为两个工作面的距离。
4.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以减少装岩粉尘并稀释爆堆中的炮烟。
(三)井筒与天井掘进爆破的安全规定
1.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 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人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3. 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四)地下采场爆破安全规定
1.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并应至少有两个人行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2. 地下深孔爆破作业:装药开始后,爆区 50m 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现场加丁.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装药、填塞、联网、起爆,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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