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矿山必须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必须加强防排水措施;必须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3. 靠近矿山铁路修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0.75m; 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1m (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
4. 使用采据、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必须遵守在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的规定;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停留或通行的规定;以及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等的规定。
(二)开采安全要求
1.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 1G432023 的规定。如阶段高度超过表 1G432023 的规定,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2. 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 2m ,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 3m。
3.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且应不小于 50m; 机车运输时,不得小于两列列车的长度。
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采场边坡进行处理,以预防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
1)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2)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3)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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