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工程安全用电包括供电安全、电气施工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 (一)矿井安全供电规定 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当任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保证全部矿井电力负荷要求。正常情况下,煤矿供电如采用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也必须带电备用。 2. 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等主要设备,应按两回路、由变(配)电所直接馈出线路供电。 3.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各类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装有欠压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和漏电保护装置,以及远程控制装置,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能提接。 (二)电气作业安全施工要点 1. 地面变电所的安装必须有安全措施及安装、调试记录;变电所运行时必须有运行、检修记录、整定值变更记录。 2. 电缆中间接线必须使用接线盒(非煤矿山低压电缆除外) ;所有缆线禁止明接头,接线时的绝缘包扎要符合要求,且三相接头之间留有安全间隙、套管;接地保护符合要求,供电系统避霄设施齐全,并按规定定期试验。 3. 井下应使用阻燃电缆并挂牌标明负荷及使用地点;在需要防爆环境中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4.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和l 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 5. 操作井下电气必须由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进行,高电压主回路电气设备的操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绝缘 fì_t 。 (三)用电安全 1. 配电箱开关箱配备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配电箱必须门、锁、防雨设备齐整。 2. 照明专项回路必须有漏电保护,潮湿环境手持照明应使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供电。 3. 线路和装置符合安全要求,电线不老化、破皮,线路过道设置保护装置,架空线路符合安全要求。 4. 电气装置的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匹配、安装符合要求,不允许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