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对嘉鑫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嘉鑫有限超比例违规减持“北方稀土”股票的行为给予警示。 经查,2017年1月26日,北方稀土发布公告称,嘉鑫有限公司拟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将减持不超过1000万股北方稀土的股票。2017年7月13日嘉鑫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北方稀土股票1525万股,超过前述披露减持股数。 内蒙古证监局表示,嘉鑫有限公司实际减持超出披露部分,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预披露。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决定对嘉鑫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要求,嘉鑫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股份,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的学习,提高诚信规范意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